凡新成立之單位所需團體服裝,應由該單位持編制裝備表向補給單位主動提出申請。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26 條,凡新成立的單位需要團體服裝時,該單位應主動向補給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時需要提供編制裝備表作為申請依據。具體範例可以是一個新成立的部隊需要製作新的團體服裝,他們應該依照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的編制裝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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