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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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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新成立之單位所需團體服裝,應由該單位持編制裝備表向補給單位主動提出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26 條,凡新成立的單位需要團體服裝時,該單位應主動向補給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時需要提供編制裝備表作為申請依據。具體範例可以是一個新成立的部隊需要製作新的團體服裝,他們應該依照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的編制裝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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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凡新成立之單位所需團體服裝,應由該單位持編制裝備表向補給單位主動提出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