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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程序如下: 一、管制品應由受補單位按指揮系統申請。 二、管制軍品由受補單位循補給系統辦理。 三、凡納入年度服裝計畫之補給品,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供應單位根據補給計畫或分配命令等直接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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