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補給之範圍如下: 一、特種訓練演習所需之特種服裝。 二、特種任務需要應有之特別加給。 三、超出核定配賦量之補給。 四、各單位因遭遇未經預料之戰時情況,部隊調赴戰區,為保障部隊健康及安全或救濟災難等情形,所需之補給品。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30條,特別補給的範圍包括: 1. 特種訓練演習所需的特種服裝。 範例:例如特種部隊進行水中作戰訓練時所需的潛水服裝。 2. 特種任務需要的特別加給。 範例:例如參與高風險任務的特種部隊人員,可以獲得特別的補給加給,以彌補犧牲的風險和辛勞。 3. 超出核定配賦量的補給。 範例:例如某單位在執行任務時,因為需求超出了事先核定的數量,因此需要額外補給。 4. 各單位因遭遇未經預料的戰時情況,需要調赴戰區,保障部隊健康、安全或救濟災難等情況所需的補給品。 範例:例如部隊需要緊急調遣至受災地區參加救災行動,為保障災民生命安全,所需緊急補給的救災物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