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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受補單位,申請特別補給之項目,應提出申請品名及規格、需要補充理由及需要時間,循指揮系統轉各權責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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