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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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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受補單位提出之特別補給項目,各權責單位應詳加考慮,檢討其需要理由,是否充足,暨合乎規定,庫存有無現品,如需籌製,預算是否可供支援,本國能否製作,簽奉核定後,按軍品撥發程序辦理,否則予以批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32條的規定,當各受補單位提出特別補給項目時,權責單位應詳加考慮,檢討其需要理由是否充足,是否合乎規定,庫存中是否有現成的物品可供使用。如果需要製作,需要確認預算是否能夠支援,並且判斷本國是否能夠製作所需物品。經過簽奉核定後,依照軍品撥發程序進行處理。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則需要進行批復。 根據"中華民國国防部"官方網站,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一九五五年一二月十四日國防部命令 五四二三號公布修正)的規定,該條款強調了在處理特別補給項目時的相關考慮事項,包括需要理由、合規性、庫存狀況、預算支援和本國製造能力。該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補給項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並且維護資源的有效運用。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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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32 條規定:「各受補單位提出之特別補給項目,各權責單位應詳加考慮,檢討其需要理由,是否充足,暨合乎規定,庫存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