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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受補單位提出之特別補給項目,各權責單位應詳加考慮,檢討其需要理由,是否充足,暨合乎規定,庫存有無現品,如需籌製,預算是否可供支援,本國能否製作,簽奉核定後,按軍品撥發程序辦理,否則予以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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