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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應緊急需要,而補給單位確無存量時,得依下列步驟提出申請: 一、計畫需要量,提出需求計畫,並將所需時間交貨地點及規格等,一併檢討簽請籌補。 二、如各單位緊急需要,陸軍向補給署、海、空軍向後勤司令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向後勤處提出申請時,得按照給與標準等資料先行審無訛後,即與有關單位協調簽請專案籌製,一面批復原單位查照。 三、有關服裝之申請提出後,經常與有關單位連繫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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