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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緊急申請之服裝籌妥後,即按下列規定予以分配: 一、管制品按管制品程序辦理。 二、管制品按非管制品程序分配。 三、如係各單位提出申請者,得一面分配,一面以公函通知原申請單位準備接收或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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