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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暫撥供服裝,係各受補單位編裝數,或配賦量外,因臨時演習及初次訓練或臨時指定任務之急需,而出具臨時借據,經准暫借領用之服裝,此項服裝,應由借用單位保管,並負責依額依時整理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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