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受補單位申請撥借服裝,應備文說明理由及所需品量,管制品循指揮系統申請,非管制品循補給系統申請,但暫撥借用服裝,以九十天為限。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36條,各受補單位申請撥借服裝時,需提供文說明理由及所需品量。如果是管制品,則必須循指揮系統進行申請。如果是非管制品,則可循補給系統進行申請。然而,暫時的撥借使用服裝的期限為九十天。 根據我所查到的參考資料,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是國防部所頒布的管理服裝相關業務的規定文件。該規則施行細則中第36條明確了各受補單位在申請撥借服裝時的要求和申請流程。這些要求和流程是為了確保服裝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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