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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受補單位申請撥借服裝,應備文說明理由及所需品量,管制品循指揮系統申請,管制品循補給系統申請,但暫撥借用服裝,以九十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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