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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給單位對各單位之暫借服裝,應設專卡登記,並依規定期限催繳,以免久借不還,如各單位對暫借服裝,仍須繼續借用時,應辦續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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