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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使用及受補單位對繳回服裝應負責先加清洗整理,按新、堪、待、廢素質確實分類,鑑定捆紮整齊填製軍品補給作業單繳回補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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