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單位繳回,憲警單位緝獲服裝報繳,或接收友軍無償撥交之服裝,除年度補給計畫規定者外,先由報繳 (撥交) 單位函請權責單位 (陸軍為補給署、海、空軍、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為後勤署、處比照辦理) 核定。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41條,當受補單位繳回、憲警單位緝獲服裝報繳,或接收友軍無償撥交的服裝時,除非年度補給計畫有規定外,必須先由報繳(撥交)單位函請權責單位核定。核定的權責單位根據不同的軍種,陸軍為補給署,海軍、空軍、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則為後勤署、處比照辦理。具體的相關範例和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因為在提供的文本中未包含相關的具體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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