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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補單位繳回,憲警單位緝獲服裝報繳,或接收友軍無償撥交之服裝,除年度補給計畫規定者外,先由報繳 (撥交) 單位函請權責單位 (陸軍為補給署、海、空軍、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為後勤署、處比照辦理)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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