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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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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單位繳回,憲警單位緝獲服裝報繳,或接收友軍無償撥交之服裝,除年度補給計畫規定者外,先由報繳 (撥交) 單位函請權責單位 (陸軍為補給署、海、空軍、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為後勤署、處比照辦理) 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41條,當受補單位繳回、憲警單位緝獲服裝報繳,或接收友軍無償撥交的服裝時,除非年度補給計畫有規定外,必須先由報繳(撥交)單位函請權責單位核定。核定的權責單位根據不同的軍種,陸軍為補給署,海軍、空軍、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則為後勤署、處比照辦理。具體的相關範例和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因為在提供的文本中未包含相關的具體例子。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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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41 條規定:「受補單位繳回,憲警單位緝獲服裝報繳,或接收友軍無償撥交之服裝,除年度補給計畫規定者外,先由報繳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