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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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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給單位收到受補單位繳回服裝,應即重加鑑定分類,新堪品納入補給存量,有整修價值者,檢討修護納補,確屬廢品者應按「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42條的規定,當補給單位收到受補單位繳回的服裝時,需要進行重加鑑定分類。如果服裝是新的且具有整修價值,補給單位會檢討修護並納入補給存量。如果裝是確定為廢品,則應按照「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國防部裝備局, 生效日期:2017/12/21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國防部, 生效日期:2017/01/27 範例: 如果一個補給單位收到一批受補單位繳回的舊軍服,他們會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42條進行鑑定和分類。如果其中有些舊軍服仍然具有整修價值,他們會決定修護後納入補給存量。但如果其中的某些服裝已經完全報廢,不再適用,依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補給單位會按照指定程序處理這些確認為廢品的服裝。

  • 鑑定名詞
  •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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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42 條規定:「補給單位收到受補單位繳回服裝,應即重加鑑定分類,新堪品納入補給存量,有整修價值者,檢討修護納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