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給單位收到受補單位繳回服裝,應即重加鑑定分類,新堪品納入補給存量,有整修價值者,檢討修護納補,確屬廢品者應按「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處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