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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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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損失之處理如下: 一、被服裝具損失價賠標準計區分撥發個人之服裝及庫儲管理人員管理之服裝兩部分,詳列如下: (一) 官兵因個人疏忽產生撥發個人服裝損 (遺) 失時,除給與性之服裝不負責賠償,亦不再補發外,其餘貸與性服裝應按各軍種訂定之「軍品遺損賠處分規定」賠償。 (二) 各受補及補給單位庫儲管理人員因個人疏忽產生庫儲被服裝具損 (遺) 失,應按各軍種訂定之「軍品遺損核賠處分規定」賠償。 二、運輸損失一律由接收單位於接收後一週內檢同服裝申請撥運或繳回接收單及超出短損報告表,接收紀錄及監卸證明等送撥運單位 (副知管制權責單位) 核對後,再由撥運單位於一週內連同監裝及交運證明層報有關權責單位核銷,逾時不報自行負責。 三、災害損失因不可抗力者,受補單位應於損失發生後廿四小時內將經過情形用最迅速方法 (電話或電報) 將災害損失事實及品量呈報權責單位核備,本島一週內,外島配合運輸狀況或船期,檢具災損品量統計表、軍品調查報告表、佐證照片等循指揮系統呈報有關權責單位予以查證核銷。 四、損失價格賠款依歲入預算收入報繳作業規定解繳國庫歲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48條規定了服裝損失的處理方式。根據該規定,被服裝具損失的計價標準分為個人的服裝與庫儲管理人員管理的服裝兩部分。 根據第一款,官兵因個人疏忽而造成個人服裝損失時,除了提供一些性質上的補償服裝外,不再給予補發,其他貸與性的服裝應根據各軍種訂定的「軍品遺損核賠處分規定」進行賠償。而對於各受補及補給單位庫儲管理人員因個人疏忽而導致庫儲被服裝具損失的情況,也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賠償。 第二款規定了運輸損失的處理方式。所有運輸損失都應由接收單位在接收後的一週內檢查相同的服裝,申請撥運或繳回接收單及超出短損報告表,接收紀錄和監卸證明等文件,然後由撥運單位在一週內將其核對後連同監裝及交運證明呈報有關權責單位進行核銷。逾時不報的話,接收單位需自行負責。 第三款則規定了災害損失的處理方式。如果損失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受補單位應在損失發生後的24小時內以最迅速的方式(例如電話或電報)將災害損失的事實和數量報告權責單位核備。在本島上,需在一週內,而在外島上則需根據運輸情況或船期,提交相關的文件和報告給權責單位進行查證核銷。 最後,根據第四款規定,損失價格的賠款應根據預算收入報繳作業規定解繳國庫歲入。 參考資料:《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 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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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48 條規定:「服裝損失之處理如下: 一、被服裝具損失價賠標準計區分撥發個人之服裝及庫儲管理人員管理之服裝兩部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