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由聯勤生產項目,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 (以下簡稱軍管部) 、海岸巡防司令部 (以下簡稱海巡部) 及憲兵司令部 (以下簡稱憲令部) ,應策訂五年需求計畫,一經國防部核定,非特殊原因不得變更,如必須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年之生產項量非經國防部核定不得變更。 二、第二年之生產項量,生產用料已備妥者,非經國防部核准不得刪減,生產項量之用料未備妥前,如因事實需要調整生產項量時,需求單位協調聯勤同意後於策訂次一期程之五年需求計畫時調整之。 三、第三年 (含) 以後年度之生產項量,變更或調整,各需求單位可於協調聯勤同意後,於策訂次一期程之五年需求計畫時變更或調整之。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6條的規定,有關軍事服裝生產的需求計劃變更要遵循以下的規定: 一、第一年的生產項量必須經過國防部核定,不可以自行變更。 二、第二年的生產項量,在生產材料準備完備之後,也必須經過國防部核准才能進行刪減。如果生產項量的材料還未準備完備,在實際需要調整生產項量時,需求單位需要與聯勤協調同意,並在策訂下一期的五年需求計劃時進行調整。 三、從第三年(含)以後的年度生產項量的變更或調整,需求單位可以在與聯勤協調同意後,在策訂下一期的五年需求計劃時進行變更或調整。 以下是相關的參考資料: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國軍軍官學校出版。 根據這個規定,國軍服裝的生產項量需要事先策訂五年的需求計劃,其中第一年的生產項量需要國防部的核定,不得自行變更。第二年的生產項量在材料準備完備之後,也需要經過國防部的核准才能刪減,如果材料還未準備完備,則需要在策訂次一期程的五年需求計劃時進行調整。從第三年開始的生產項量可以在與聯勤協調同意後,在策訂次一期程的五年需求計劃時進行變更或調整。 例如,如果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6條的規定沒有遵循,需求單位在第一年自行變更了生產項量,而未經國防部核定,這將違反該法規。另外,如果在第二年已備妥生產材料的情況下,需求單位未經國防部核准刪減生產項量,也將違反該法規。同樣地,如果在第三年以後年度的生產項量變更或調整,未經需求單位與聯勤協調同意,也將違反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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