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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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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依據核定下授之服裝經費限額遵照國防部規定補給政策並檢討需求狀況權衡緩急,分別編撰各軍種年度施政服裝工作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呈報國防部,並於奉核定後,非特殊原因不得變更,若須變更須呈報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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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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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 非特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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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7 條規定:「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依據核定下授之服裝經費限額遵照國防部規定補給政策並檢討需求狀況權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