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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依據核定下授之服裝經費限額遵照國防部規定補給政策並檢討需求狀況權衡緩急,分別編撰各軍種年度施政服裝工作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呈報國防部,並於奉核定後,非特殊原因不得變更,若須變更須呈報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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