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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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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職外調人員服裝: 一、個人服裝,可由服務單位收繳代為保管 (含服裝卡) 回任軍職時併年度計畫辦理,如奉准退伍,則將服裝繳清,由原服務單位造具服裝代金申請名冊連同服裝繳清證明,向所屬財勤單位申請退伍服裝代金。二、如服務單位不願代為保管,辦理繳回補給單位,但必須一次繳清,如有遺失,應同時辦理賠償,由服務單位承辦人將服裝繳庫時,持同個人服裝卡,向地區補給單位簽證服裝繳清證明,並發交外調人員妥慎保管 (不得掛失) 作為爾後辦理退伍申請服裝代金或回復軍職時申請服裝之依據。 三、繳清服裝證明書表,由受補單位備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69條,關於軍職外調人員的服裝,有以下規定: 1. 個人服裝可以由服務單位收繳代為保管,並在回任軍職時根據年度計畫辦理。如果奉准退伍,則應繳清服裝並由原服務單位製作服裝代金申請名冊,連同服裝繳清證明向所屬財勤單位申請退伍服裝代金。 2. 如果服務單位不願代為保管,則可以辦理繳回補給單位,但必須一次繳清。如果有遺失,則應同時辦理賠償。在服裝繳庫時,服務單位承辦人應攜帶個人服裝卡向地區補給單位簽證服裝繳清證明,並將該證明交給外調人員妥善保管,以作為退伍申請服裝代金或回復軍職申請服裝時的依據。 3. 繳清服裝證明書表應由受補單位備用。 這些規定的具體內容可以在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中找到,並且可以通過核准文件、服裝繳清證明等文件來驗證和應用。

  • 代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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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69 條規定:「軍職外調人員服裝: 一、個人服裝,可由服務單位收繳代為保管 (含服裝卡) 回任軍職時併年度計畫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