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職外調人員服裝: 一、個人服裝,可由服務單位收繳代為保管 (含服裝卡) 回任軍職時併年度計畫辦理,如奉准退伍,則將服裝繳清,由原服務單位造具服裝代金申請名冊連同服裝繳清證明,向所屬財勤單位申請退伍服裝代金。二、如服務單位不願代為保管,辦理繳回補給單位,但必須一次繳清,如有遺失,應同時辦理賠償,由服務單位承辦人將服裝繳庫時,持同個人服裝卡,向地區補給單位簽證服裝繳清證明,並發交外調人員妥慎保管 (不得掛失) 作為爾後辦理退伍申請服裝代金或回復軍職時申請服裝之依據。 三、繳清服裝證明書表,由受補單位備用。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69條,關於軍職外調人員的服裝,有以下規定: 1. 個人服裝可以由服務單位收繳代為保管,並在回任軍職時根據年度計畫辦理。如果奉准退伍,則應繳清服裝並由原服務單位製作服裝代金申請名冊,連同服裝繳清證明向所屬財勤單位申請退伍服裝代金。 2. 如果服務單位不願代為保管,則可以辦理繳回補給單位,但必須一次繳清。如果有遺失,則應同時辦理賠償。在服裝繳庫時,服務單位承辦人應攜帶個人服裝卡向地區補給單位簽證服裝繳清證明,並將該證明交給外調人員妥善保管,以作為退伍申請服裝代金或回復軍職申請服裝時的依據。 3. 繳清服裝證明書表應由受補單位備用。 這些規定的具體內容可以在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中找到,並且可以通過核准文件、服裝繳清證明等文件來驗證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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