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職外調人員服裝: 一、個人服裝,可由服務單位收繳代為保管 (含服裝卡) 回任軍職時併年度計畫辦理,如奉准退伍,則將服裝繳清,由原服務單位造具服裝代金申請名冊連同服裝繳清證明,向所屬財勤單位申請退伍服裝代金。二、如服務單位不願代為保管,辦理繳回補給單位,但必須一次繳清,如有遺失,應同時辦理賠償,由服務單位承辦人將服裝繳庫時,持同個人服裝卡,向地區補給單位簽證服裝繳清證明,並發交外調人員妥慎保管 (不得掛失) 作為爾後辦理退伍申請服裝代金或回復軍職時申請服裝之依據。 三、繳清服裝證明書表,由受補單位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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