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官兵服裝: 一、死亡官兵准予隨殮當季軍常服或軍便服、野戰服 (含帽) 一套、襯衣、領 (褲) 帶及給與性消耗服裝外,其餘遺留服裝,按保有品量收繳。 二、因傳染病死亡之官兵服裝,除隨殮者外,其餘遺留服裝全數焚燬,核銷除帳。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70條,針對死亡官兵的服裝處理有以下規定: 一、當官兵死亡時,可以隨殮當季的軍常服或軍便服、野戰服(包括帽子)、襯衣、領帶(或褲帶)以及給予性消耗的服裝,其他遺留的服裝則要依照保有品量進行收繳。 二、如果官兵死於傳染病,除了能夠隨殮的服裝外,其餘的遺留服裝必須全部焚燬,同時從資產核銷除帳。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70條,這些規定旨在規範國軍對於死亡官兵的服裝處理,將不再需要的服裝收繳或焚燬,以確保有效的管理。具體收繳或燒毀服裝的處理方式可能會依據當時的情況而有所不同,例如根據軍服規定的季節、服務需要等考量。 參考資料: - 國防部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6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