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防部核准改著便服之單位或個人,各軍種應依國防部核定之服裝費額度,撥交其自行治裝。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71條,經國防部核准改著便服的單位或個人,各軍種應依照國防部核定的服裝費額度,撥交給他們自行治裝。此規則的目的是規範國軍對於改著便服的管理,確保相關單位或個人能夠按照核准的費用進行自行治裝。例如,如果一個單位獲得國防部核准改著便服,則該單位應依照核定的服裝費用進行治裝,並將相關費用撥交給該單位進行自行治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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