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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陸軍各地區補給單位收到各受補單位所送證明冊副本及繳回服裝之軍品補給作業單、統一收據後,應相互對,如有服裝未繳回者,應即追繳,如經追繳後逾一個月仍未繳回時,應彙報補給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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