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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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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各地區補給單位收到各受補單位所送證明冊副本及繳回服裝之軍品補給作業單、統一收據後,應相互對,如有服裝未繳回者,應即追繳,如經追繳後逾一個月仍未繳回時,應彙報補給署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84 條,陸軍各地區補給單位在收到受補單位送來的證明冊副本和服裝補給作業單、統一收據後,應進行相互核對。如果發現有未繳回的服裝,應立即追繳。如果在追繳之後的一個月內仍未繳回,應將情況匯報給補給署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國軍服制規程第 500-01 條第 84 款,2022 年版。

  • 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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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84 條規定:「陸軍各地區補給單位收到各受補單位所送證明冊副本及繳回服裝之軍品補給作業單、統一收據後,應相互核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