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各地區補給單位收到各受補單位所送證明冊副本及繳回服裝之軍品補給作業單、統一收據後,應相互核對,如有服裝未繳回者,應即追繳,如經追繳後逾一個月仍未繳回時,應彙報補給署處理。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84 條,陸軍各地區補給單位在收到受補單位送來的證明冊副本和服裝補給作業單、統一收據後,應進行相互核對。如果發現有未繳回的服裝,應立即追繳。如果在追繳之後的一個月內仍未繳回,應將情況匯報給補給署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國軍服制規程第 500-01 條第 84 款,202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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