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給署應根據各地區補給單位所送服裝代金申請統計表,財務署副送之證明冊,不定期派員赴各地區補給單位,抽查服裝收繳情形,以防遺漏。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86條的規定,補給署應根據各地區補給單位所送的服裝代金申請統計表和財務署副送的證明冊,不定期派員赴各地區補給單位,抽查服裝收繳情形,以防止遺漏情況的發生。 這表示補給署有責任根據補給單位所提供的資料,以及財務署提供的證明冊,統計並審查服裝的收繳情形。他們需要派員去各地區的補給單位進行不定期的抽查,以確保服裝的收繳工作正確無誤,並且不會遺漏任何重要的事項。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包括補給單位所送的服裝代金申請統計表和財務署副送的證明冊。補給單位應該提供這些文件,以顯示他們已經完成了相應的服裝代金申請工作。而財務署則提供證明冊,以證明這些文件以及相關的財務紀錄的真實性。 範例: 根據補給署的要求,某地區的補給單位提供了服裝代金申請統計表,顯示他們已經向上級部門申請了相應的款項。此外,財務署也提供了相應的證明冊,以確認這些款項已經經過核實和審批程序。補給署派遣人員到這個地區進行抽查,確保收繳的服裝情況符合上報的統計數字,並無任何遺漏。這樣的抽查能夠保證補給單位的財務工作的正確性和可靠性,同時也保障了國軍服裝業務的運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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