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兵單位退伍除役之官兵,合乎申請服裝代金者,應於奉到退伍除役命令後,即根據個人服裝補給卡所載已領用之貸與性服裝品量,逐項繳交原屬單位服裝補給人員點收,並取具「服裝清繳證明單」持向各地區憲兵指揮部 (金馬地區憲兵營) 更換證明冊三份,連同退伍命令,持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93 條,根據上述法條的內容,當憲兵單位的官兵完成退伍除役後,如果符合申請服裝代金的條件,應該在收到退伍除役命令後,根據個人服裝補給卡上已領用的服裝品量,逐項交還原屬單位的服裝補給人員,並取得「服裝清繳證明單」,再向各地區的憲兵指揮部(例如金馬地區憲兵營)換取三份證明冊,隨同退伍命令一起,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 此解釋參考了「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的相關法條及其釋義,並且依據其規定和參考資料提供了一個符合其要求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