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憲兵單位退伍除役之官兵,合乎申請服裝代金者,應於奉到退伍除役命令後,即根據個人服裝補給卡所載已領用之貸與性服裝品量,逐項繳交原屬單位服裝補給人員點收,並取具「服裝清繳證明單」持向各地區憲兵指揮部 (金馬地區憲兵營) 更換證明冊三份,連同退伍命令,持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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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單位退伍除役之官兵,合乎申請服裝代金者,應於奉到退伍除役命令後,即根據個人服裝補給卡所載已領用之貸與性服裝品量,逐項繳交原屬單位服裝補給人員點收,並取具「服裝清繳證明單」持向各地區憲兵指揮部 (金馬地區憲兵營) 更換證明冊三份,連同退伍命令,持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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