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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憲兵基層單位服務補給承辦人員,於收繳服裝之同時,應填發「服裝清繳證明單」一份,應繳之服裝如有短少,應另填軍品調查報告表,先循補給體系向憲兵司令部辦理賠償手續,再行填發服裝清繳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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