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地區憲兵指揮部 (金、馬地區憲兵營) 憑原屬單位「服裝清繳證明單」,退伍除役命令填發證明冊五份,三份交退伍除役官兵或原單位服裝補給承辦人,併同退伍除役令持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餘一份寄地區補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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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憲兵指揮部 (金、馬地區憲兵營) 憑原屬單位「服裝清繳證明單」,退伍除役命令填發證明冊五份,三份交退伍除役官兵或原單位服裝補給承辦人,併同退伍除役令持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餘一份寄地區補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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