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區憲兵指揮部 (金、馬地區憲兵營) 憑原屬單位「服裝清繳證明單」,退伍除役命令填發證明冊五份,三份交退伍除役官兵或原單位服裝補給承辦人,併同退伍除役令持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餘一份寄地區補給點。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95 條規定各地區憲兵指揮部(金、馬地區憲兵營)應憑原屬單位發給的「服裝清繳證明單」,填發退伍除役官兵的證明冊五份,其中三份交給退伍除役官兵或原單位的服裝補給承辦人,並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另一份則寄送地區補給點。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此條規定了具體的辦理程序,要求憲兵指揮部提供證明冊,並且交給退伍除役官兵或服裝補給承辦人,同時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最後一份則寄送至地區補給點。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退伍除役官兵可以順利獲得代金作為補償。一個與此條規有關的實際範例是,一名退伍除役官兵向所屬憲兵營提出退伍申請並清點服裝後,根據此規定,憲兵指揮部填發了證明冊五份,其中三份交給該官兵,一份交給服裝補給承辦人,並請款單位請領補償金,最後一份則寄送至地區補給點以作為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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