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繳收之服裝,應在一個月內送繳地區補給點,逕報 (繳) 憲兵司令部後勤處結案。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96條的規定,各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將繳收的服裝送至地區補給點,並直接向憲兵司令部後勤處報告結案情況。這條規定旨在確保繳收的服裝能及時被送至相關部門進行結案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單位在某個月份內繳收了一批服裝,根據這條規定,該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將這批服裝送至地區補給點,同時向憲兵司令部後勤處報告該案件的結案情況。這樣可以確保服裝的處理程序符合規定並且及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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