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冊應以退除役官兵隸屬軍種為繕造單元,分送各軍種籌辦服裝補給單位,供核結服裝收發之依據。為期作業明確規定如下: 一、在海軍單位服務之陸、海、空軍及陸戰隊人員,如同時退伍除役時,應分別按陸、海、空軍、海軍陸戰隊各造證明冊五份。 二、在中央及陸、空軍、聯勤服務之其他軍種官兵,比照上項辦理。 三、在軍管部及海巡部單位服務,而不占軍管部及海巡部員額之陸、海、空軍及占軍管部及海巡部員額之陸、海、空軍,同時退伍除役時,可不再區分軍種,逕與軍管部及海巡部員額官兵合併編造證明冊五份。四、在憲兵單位服務之陸軍官兵如占憲令部編制內員額;以及服務陸軍占陸軍編額之憲兵官科官兵退伍除役時,證明冊軍種欄均可填「陸軍憲兵」,服裝代金由憲令部負責支付;至於調服非上述單位亦不佔其編額之憲兵官科官兵其退伍除役時,證明冊「軍種」欄應填各單位所屬軍種,服裝代金亦由其該單位所隸屬之軍種籌辦服裝補給單位負責支付。 以上各項證明冊,繕造時亦不必區分官兵。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97 條》,證明冊應以退除役官兵隸屬軍種為繕造單元,供核結服裝收發之依據。根據該規定,有以下幾項明確規定: 1. 在海軍單位服務的陸、海、空軍官兵及海軍陸戰隊官兵,如同時退伍除役,應分別編造陸、海、空軍、海軍陸戰隊的證明冊,共五份。 2. 在中央及陸、空軍、聯勤部隊服務的其他軍種官兵,按照上項辦理。 3. 在軍事管理部門及海巡部門服務且不佔用軍事管理部門及海巡部門名額的陸、海、空軍官兵,以及佔用軍事管理部門及海巡部門名額的陸、海、空軍官兵,若在同時退伍除役,可以不區分軍種,直接與軍事管理部門及海巡部門名額官兵合併編造五份證明冊。 4. 在憲兵單位服務的陸軍官兵,若佔用憲兵指令部編制內名額,以及佔用陸軍編制的憲兵官科官兵,在退伍除役時,證明冊的軍種欄位可以填寫「陸軍憲兵」,相關的服裝代金由憲兵指令部負責支付。對於調服非上述單位且不佔用編額的憲兵官科官兵,在退伍除役時,證明冊的「軍種」欄位應填寫所屬單位的軍種,相關的服裝代金則由該單位所隸屬的軍種的服裝供給單位負責支付。 根據上述規定,證明冊的繕造時無需區分官兵。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