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申請運往台灣省外島地區使用軍圖 (海空圖除外) 應於申請時敘明運往何處,由核發單位於申請單上加蓋「准予出境」戳記,作為出境憑證, 須另辦出境手續。
根據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第 11 條,當申請運往台灣省外島地區使用軍圖時,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時清楚敘明運往的目的地,在申請單上要有核發單位加蓋的「准予出境」戳記作為出境憑證,但還需另外辦理出境手續。 根據資料,《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一條指出「訂定本辦法,是為制訂我國國軍軍圖補給與管理之辦法」,其目的為確保國軍軍圖的補給與管理。此法令對於國軍軍圖使用的規範,以及出境使用軍圖的手續和要求都有明確的規定。 本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運往台灣省外島地區使用軍圖的合法性和正確性。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時敘明運往的目的地,並且核發單位需在申請單上加蓋「准予出境」戳記,作為出境憑證。這樣做是為了讓核發單位能夠確定申請人的出境目的地並核准申請。 請注意,台灣省外島地區包括金門、馬祖、澎湖等地;海空圖則為海域和領空的相關圖表。而申請人必須另外辦理出境手續,這是確保整個運往台灣省外島地區的程序和過程都是符合法規和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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