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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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由國防部審查、評估後,核發核准輸出證明書。但一等列管軍品輸出之評估,國防部應與經濟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共同為之。
- 2.國防部為辦理前項審查、評估,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產業公會代表召開會議審議。
- 3.第一項所定核准輸出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不得展延。
- 4.第一項核准輸出證明書之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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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以下是各項款的解釋: 1. 核發核准輸出證明書由國防部審查、評估後進行。對於一等列管軍品的輸出評估,國防部需要與經濟部及科技部一同進行。 參考資料: 根據《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核發核准輸出證明書由國防部進行審查、評估。在進行一等列管軍品輸出評估時,國防部需要與經濟部及科技部進行共同審議。 2. 國防部可以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產業公會代表召開會議進行審議。 參考資料: 根據《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國防部可以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產業公會代表召開會議進行審議。這些會議的目的是為了進行核發核准輸出證明書的審查、評估工作。 3. 核准輸出證明書的有效期限為六個月,不得延長。 參考資料: 根據《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核准輸出證明書的有效期限為六個月,不允許展延。 4. 核准輸出證明書的格式由國防部制定。 參考資料: 根據《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7條第4項,核准輸出證明書的格式由國防部制定。這意味著國防部會確定該證明書的統一格式和內容。
- 核名詞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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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