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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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輸出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及代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地址,並為簽章。 二、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之識別資料,包括輸出品項名稱、數量、單位、型式、型號、資訊載具等項目。 三、輸出之用途、目的地、進口人及最終使用人。 四、申請日期。 五、其他申請輸出之應記載事項。
- 2.前項各款事項經核准後,不得擅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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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了輸出申請書應該記載哪些事項。具體來說,第一項規定了下列事項應該記載在輸出申請書中:申請人的姓名、名稱、負責人和代理人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和地址,并為簽章。此外還應記載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的識別資料,包括輸出品項的名稱、數量、單位、型式、型號、資訊載具等項目。同時需要記載輸出的用途、目的地、進口人和最終使用人,以及申請日期。根據第二項規定,經核准後,這些事項不得擅自變更。 這個問題關於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 6 條所規定的內容,可以參考國防部網站上的相關資料。國防部網站提供了對該管理辦法的相關說明和具體應用案例。
- 代理人名詞
- 核名詞
-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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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