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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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應填具輸出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國防部提出: 一、前條輸出目的之說明及輸出計畫。 二、進口國政府核發之國際進口證明書或最終用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或外國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出具之最終用途保證書,並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 三、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基本資料、資產、營運或其他風險評估文件、資料。 四、無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五、其他依國防部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 2.申請人應於前項第二款規定國際進口證明書、最終用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六個月前申請輸出。但未記載有效期限者,得自所載核發日或出具保證書日期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 3.第一項輸出申請書、文件、資料未備齊或不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國防部得限期補正。
- 4.第一項輸出申請書、輸出目的及計畫之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五條,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時,需要填寫輸出申請書並附上相應文件和資料,並向國防部提出。具體要求如下: 1. 前條的輸出目的及輸出計劃的說明。 參考資料:無具體相關資料。 2. 進口國政府核發的國際進口證明書、最終用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或外國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提供的最終用途保證書,並真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 參考資料: 進一步了解國際進口證明書以及最終用途證明書的相關資料可參考財政部關稅總局的相關規定與解釋。 3. 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的基本資料、資產、營運或其他風險評估文件、資料。 參考資料: 考慮到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的基本資料、資產狀況、營運情況以及風險評估,可參考企業的相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具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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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