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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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之輸出,應以下列目的為限: 一、銷售、技術移轉。 二、參加競賽、展示。 三、軍備交流、國際合作。 四、其他經國防部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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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四條,申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之輸出需符合以下目的: 一、銷售、技術移轉:申請者可以將列管軍品或其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用於銷售或技術轉移的目的。 二、參加競賽、展示:申請者可以在競賽或展示活動中使用列管軍品或其相關技術、文書圖表。 三、軍備交流、國際合作:申請者可以將列管軍品或其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用於進行軍備交流或參與國際合作。 四、其他經國防部認可者:申請者可以根據國防部的認可,將列管軍品或其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用於其他特定目的。 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司想要銷售列管軍品,他們可以根據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申請軍品輸出的許可。另外,如果有一個國際合作計劃需要使用列管軍品的技術文件,相關單位也可以申請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的許可,以便參與國際合作。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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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