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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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防部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輸出核准之受理申請、審查、評估、證明書核發、核銷及查核等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 2.本辦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職權者,由國防部會商有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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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描述的法規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 3 條" ,該條規定如下: 1. 國防部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輸出核准之受理申請、審查、評估、證明書核發、核銷及查核等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根據這項規定,國防部在執行該法規時,可以委任其所屬機關來處理軍品技術相關的事項,包括輸出核准的申請受理、審查、評估、證明書的核發和核銷,以及相關的查核等。 2. 本辦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職權者,由國防部會商有關機關辦理。 這項規定指出,在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事項中,涉及到其他機關的職權時,國防部會與相關機關進行協商,由有關機關來進行處理。 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並無法直接找到這些條文的具體解釋或相關範例。因此,我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範例。建議在查閱相關的法律法規資料或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更詳細和正確的解釋。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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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