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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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對於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的情形,存在以下的情況之一的話,可以不予核准: 1. 不符合第四條所定的輸出目的。 2. 申請人未按照第五條提供完整的輸出申請書、文件、資料,或者無法按照規定進行補正,或者在限期內未能進行補正或者補正不完備。 3. 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涉嫌偽造、變造,或者有其他虛偽情況,或者在輸出申報時未如實申報。 4. 交易對象屬於經濟部公告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 5. 存在危害國家安全、軍事安全的可能性。 6. 其他經評估有不予核准輸出之必要的情況。 根據最新資料,經濟部在公告修正中將指定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納入管理名單。例如,經濟部可以公告某些公司或組織被列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出口實體,如果交易對象屬於這些被列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的名單,則可以根據這個情況拒絕核准輸出申請。 此外,根據相關的法規,國防部可以委託駐外機構進行查證,以便審查和評估前述的情況。 請注意,這些解釋僅供參考,具體的法律解釋應由相關專業法律機構或專業人士進行釐清。
- 核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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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