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核准輸出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屬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者,並應依該法規定經許可後,始得輸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凡是核准輸出的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若屬於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公告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則在輸出之前必須經過許可的程序,獲得相應的許可才能進行輸出。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這一條法規,因此無法提供更多關於該條法規的解釋或範例。
- 核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貿易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