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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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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輸出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屬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者,並應依該法規定經許可後,始得輸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凡是核准輸出的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若屬於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公告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則在輸出之前必須經過許可的程序,獲得相應的許可才能進行輸出。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這一條法規,因此無法提供更多關於該條法規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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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核准輸出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屬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戰略性高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