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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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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於准輸出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附出口證明文件向國防部辦理核銷;其以分批方式輸出者,應於最後一批出口放行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申請人應在核准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的翌日起一個月內,檢附出口證明文件向國防部辦理核銷手續。如果輸出是分批進行,則應在最後一批出口放行後的一個月內進行核銷。這表示申請人必須在特定的時間內提交相應的文件以完成核准輸出的手續。我們可以參考《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來了解更多關於輸出軍品和相關技術的規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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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申請人應於核准輸出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