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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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於核准輸出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附出口證明文件向國防部辦理核銷;其以分批方式輸出者,應於最後一批出口放行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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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申請人應在核准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的翌日起一個月內,檢附出口證明文件向國防部辦理核銷手續。如果輸出是分批進行,則應在最後一批出口放行後的一個月內進行核銷。這表示申請人必須在特定的時間內提交相應的文件以完成核准輸出的手續。我們可以參考《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來了解更多關於輸出軍品和相關技術的規定和程序。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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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