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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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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經准輸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防部得廢止其核准輸出證明書: 一、未依核准輸出證明書之核准內容輸出。 二、擅自變更進口人或最終使用者,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所定之輸出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當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獲得核准輸出後,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國防部可廢止其核准輸出證明書: 1. 未按照核准輸出證明書核准的內容進行輸出。 2. 擅自變更進口人或最終使用者,或轉送至第三個國家或地區。 3. 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所定輸出規定的情況。 例如,若某公司獲准輸出一批特定軍品技術文件,但實際輸出的文件內容不符合核准內容,國防部就有權廢止該公司的核准輸出證明書。或者,若某公司變更進口人或最終使用者,或將軍品技術文件轉送至未經核准的第三個國家或地區,國防部也有權廢止該公司的核准輸出證明書。除此之外,若該公司違反了《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或其他法令中所規定的輸出規定,國防部同樣有權廢止該公司的核准輸出證明書。

  • 名詞
  • 廢止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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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經核准輸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防部得廢止其核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