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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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經核准輸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防部得廢止其核准輸出證明書: 一、未依核准輸出證明書之核准內容輸出。 二、擅自變更進口人或最終使用者,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所定之輸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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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當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獲得核准輸出後,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國防部可廢止其核准輸出證明書: 1. 未按照核准輸出證明書核准的內容進行輸出。 2. 擅自變更進口人或最終使用者,或轉送至第三個國家或地區。 3. 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所定輸出規定的情況。 例如,若某公司獲准輸出一批特定軍品技術文件,但實際輸出的文件內容不符合核准內容,國防部就有權廢止該公司的核准輸出證明書。或者,若某公司變更進口人或最終使用者,或將軍品技術文件轉送至未經核准的第三個國家或地區,國防部也有權廢止該公司的核准輸出證明書。除此之外,若該公司違反了《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或其他法令中所規定的輸出規定,國防部同樣有權廢止該公司的核准輸出證明書。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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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