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未經核准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或有前條第一款之情形者,國防部得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三年內不得申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屬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合格廠商者,並得廢止其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合格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12條,未經核准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或有前條第一款之情形者,國防部得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三年內不得申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屬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合格廠商者,並得廢止其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合格證明。 根據這項法條,若未經核准輸出列管軍品或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的情況下,國防部有權限制該廠商在三年內申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然而,如果該廠商符合本法第四條第四項中所規定的合格廠商條件,國防部也可以撤銷其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合格證明。 資料來源:《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 核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認證名詞
- 第四條第四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 4 條條文
-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