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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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核發核准輸出證明書後,仍得就核准輸出之品項實施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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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13條,國防部在核發核准輸出證明書後,仍有權對核准輸出的品項進行查核。具體的查核方式和程序尚需參考相關法規文件或相關指引文件,以確定是否符合輸出管理的要求。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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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