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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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輸出核准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後,應將有關文件、資料保存十年。
- 2.國防部為管理需要,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其輸出品項及其日後流向之有關文件、資料,申請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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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 1. 申請人在核准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後,應該將相關的文件和資料保存十年。 2. 國防部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其輸出物品的項目以及其日後流向的相關文件和資料,而申請人不得拒絕提供。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得知根據這項法規,申請人在獲得輸出列管軍品或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的核准後,需要保留相關的文件和資料至少十年。同時,國防部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輸出品項和其日後流向的文件和資料,而申請人沒有拒絕的權利。 參考資料:《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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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