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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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與其他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之經驗及規模。 二、承接外國廠商工業合作之經驗及規模。 三、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 四、其他與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有關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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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第10條,當公正的第三方要辦理產業、學術、研究機構的合作,或者是與外國廠商進行工業合作的績效評鑑時,應綜合考量以下事項: 一、與其他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的經驗和規模。 二、承接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的經驗和規模。 三、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以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的績效情況。 四、其他與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以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相關的重要事項。 依據資料所表述,例如在第一點,原告在與階梯公司進行合作開發專案時,有著與其他學校和研究助理合作的經驗和規模。在之後第二次合作時,原告與被告公司進行合作,並繼續向國科會申請補助金,這也可以視為承接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的經驗和規模。 在第三點,原告和合作企業進行研究和技術轉移的成果,可以視為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以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的績效。 還有其他細節我們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條或相關參考資料來進一步評估這些合作的效果。
- 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條文
-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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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