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廠認證之證明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實際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 二、曾取得國外原廠認證實績。 三、其他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廠認證之證明有關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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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廠認證之證明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實際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 二、曾取得國外原廠認證實績。 三、其他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廠認證之證明有關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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