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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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之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 二、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之品質評價。 三、其他與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有關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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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該法條是關於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的第12條。根據該條例,公正的第三方在進行政府機關契約紀錄評鑑時應綜合考量以下事項: 1. 誠信履行政府機關契約紀錄。 2. 履行政府機關契約的品質評價。 3. 其他與誠信履行政府機關契約紀錄有關的重要事項。 這意味著在進行軍品廠商的資格級別認證時,評鑑機構將綜合考慮廠商在過去執行政府機關契約中的誠信履行紀錄,以及其在契約執行過程中所表現出的品質評價。同時,還可能考慮其他與廠商誠信履行契約相關的重要事項。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立法院公平交易法全文:https://lis.ly.gov.tw/lghtml/lawstat/p01/01066.htm
- 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條文
-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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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