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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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七款之資通安全管理維護紀錄或稽核結果報告評鑑時,應依國防部與相關單位之保密及資通安全規定,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內部資通安全防護規定及制度。 二、資通安全維護設施建置及運用。 三、資通安全維護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效。 四、歷史資通安全防護不良紀錄及後續維護紀錄,或政府機關(構)稽核報告結果。 五、其他與資通安全管理維護紀錄或稽核結果報告有關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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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保全業法第5條,廠商在進行採購時,若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機關應通知廠商並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中,以限制其參與招標或成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立法理由則解釋了此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不良廠商的違法行為對其他機關造成危害,並建立廠商間的良性競爭環境。 根據參考資料保全業法第13條,針對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的認證,公正第三方在評鑑時應依據國防部及相關單位的保密及資通安全規定,綜合考慮以下事項: 1. 內部資通安全防護規定及制度。 2. 資通安全維護設施的建置和使用情況。 3. 資通安全維護的實際執行情況和成效。 4. 過去的資通安全防護不良紀錄和後續維護紀錄,或政府機關的稽核報告結果。 5. 其他與資通安全管理維護紀錄或稽核結果報告相關的重要事項。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文章片段中的參考資料進行釋義的結果。
- 第四條第二項第七款條文
- 核名詞
-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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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