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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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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線人員,不論身著任何工作服,查線證均應佩於左胸部,軍人應同時攜帶身分補給證,軍人攜帶服務證或證章,並應隨時接受憲警之查詢與查驗,否則准由當地負責治安機關及部隊查究。 凡兩人以上在同一現場查修線路,可由領隊人員佩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32 條規定,進行線路檢修的查線人員無論身著何種工作服,都必須佩戴查線證在左胸部,軍人還應攜帶身分補給證,非軍人則應攜帶服務證或證章。查線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必須隨時接受憲警的查詢與查驗,如果拒絕接受查詢或查驗,則由當地負責治安的機關及部隊進行相關的調查。 根據2019年最新修正的運用辦法,當兩人以上在同一現場進行線路檢修時,可以由領隊人員單獨佩戴查線證。這意味著領隊人員可以代表其餘的查線人員出示查線證,無需每個人都佩戴。這有助於提高工作效率和組織性。

  • 攜帶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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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32 條規定:「查線人員,不論身著任何工作服,查線證均應佩於左胸部,軍人應同時攜帶身分補給證,非軍人攜帶服務證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