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線證僅能作查修線路之證件,不得作其他用途,平時應由單位主管集中保管,至執行任務時發交佩帶,並於該次任務完畢後隨即繳品,非執行任務時,絕對不得佩帶。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33 條規定了查線證的使用方式和限制。根據該條規定,查線證只能用於查修線路的證件,不得用於其他目的。查線證在平時應由單位主管集中保管,只有在執行任務時才能發交給相關人員佩帶,且必須在該次任務完成後立即繳回。非執行任務時,絕對不得佩帶查線證。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資料來源:國發會網站,網址:https://www.ndc.gov.tw/,檢索日期: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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