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襲或戒嚴時期,查修線路除佩帶查線證外,並須持有該地區防空或戒嚴機關製發之通行證。
根據《台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34條的規定,在空襲或戒嚴時期進行線路查修工作,除了需要佩戴查線證之外,還必須持有當地防空或戒嚴機關發放的通行證。這意味著在進行線路查修工作時,施工人員必須持有合法的通行證,以符合當地的管制要求。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在空襲或戒嚴時期對通信設施進行有效的管制,以確保通信網絡的正常運作。這樣可以保證在可能發生緊急情況的情況下,通信設施能夠正常運行並提供必要的通信服務。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例如《動員保防基本法》或相關的防空或戒嚴機關具體規定的通行證樣本,我們可以更清楚地了解這些通行證的具體形式和檢查程序。具體來說,這些通行證可能是由當地防空或戒嚴機關發行的,並包含施工人員的身份資訊,例如姓名、證件編號等。 這是一個針對特殊情況下通信設施的管制規定,旨在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確保通信網絡的正常運作。這一規定的具體實施細則可以根據不同的地區而有所不同,可能需要進一步參考當地的相關法規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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