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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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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部隊線路,確因任務需要無法自行植桿,必須附掛各機構電桿架設者,准暫免費附掛,但以原電桿短期不致拆除,尚有掛線地位可以負載,且不影響原桿權單位增加線路者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36 條,軍事機關部隊線路因任務需要無法自行植桿,必須附掛在其他機構的電桿上架設時,可以准暫免費附掛。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 原電桿短期內不會被拆除;2. 原電桿還有足夠的承載能力;3. 這項附掛不會影響原本電桿權單位增加線路的權益。 這條法規允許軍事機關部隊在特定情況下使用其他機構的電桿,而不需要支付附掛費用。這是為了確保軍事通信設施的需要能夠得到滿足,同時減少成本和影響其他電桿權單位的權益。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軍事基地需要在附近架設通信線路,但是該基地附近沒有合適的位置可以架設電桿,根據這個法規,他們可以暫時使用附近其他機構的電桿來進行架設而不需要支付費用。然而,這條法規也限制了使用這種方式的條件,如電桿是否能夠長期承載額外線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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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36 條規定:「軍事機關部隊線路,確因任務需要無法自行植桿,必須附掛各機構電桿架設者,准暫免費附掛,但以原電桿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