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部及所屬單位執行內部審核工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本部、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主計部門所設置之審核單位,謂之內部審核機構。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條,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第 2 條規定,國防部及其所屬單位在執行內部審核工作時,應依照該辦法進行。這些內部審核機構包括本部、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計部門所設置的審核單位。根據上述法條,了解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執行內部審核的相關程序和責任。 參考資料: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10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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