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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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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存款每月續存一次,其約定期限,定為十日,存款人每月應在約定日期內,攜帶存摺,按期一次繳納存款,如逾約定期限,該次存款不得再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儲蓄辦法第 48 條,軍人在進行每月續存時,必須按照約定的日期內攜帶存摺,並在期限內繳納存款。如果超過約定期限,則該次存款將無法再進行存入。 參考資料: 軍人儲蓄辦法第 4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39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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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儲蓄辦法第 48 條規定:「本存款每月續存一次,其約定期限,定為十日,存款人每月應在約定日期內,攜帶存摺,按期一次繳納存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儲蓄辦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