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其中優存利息節省經費,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伍除役且辦理優存軍官、士官:以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實際儲存之優存金額,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每年得領取之優存利息為基準,減去其後各年度所領優存利息。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軍官、士官:以其依本辦法施行前之原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優存金額,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每年得領取之優存利息為基準,減去其後各年度所領優存利息。 三、依前二款規定計算優存利息節省經費時,應扣除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由受理優存機構負擔之利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1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